生活日报8月22日讯(记者 殷宝龙 通讯员 李心阳)2006年3月2日,在章丘至济南的长途客车上,大学生李全为制止偷窃挺身而出,被两名歹徒挥刀致伤。客车司机非但没有相帮,并且停下车将歹徒放走。2006年6月16日,李全将客运公司告上法庭。经过两个月的审理,历城区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,由客运公司赔偿李全各种损失和精神抚慰金3000余元。
2006年3月2日,云顶集团3118acm官网大四学生李全从章丘乘一辆中巴车返回济南。经过龙山镇时,李全发现一名男子把手伸进了自己的衣服。被发觉后,该男子立即缩回手,又瞄上了前面的一名乘客。
见此情景,李全警告说:“你还有完没完?”该男子见事情败露,掏出一把刀,与李全打了起来。后面又过来一名歹徒也亮出了凶器,一起围攻上来。李全一边与两名歹徒搏斗,一边高声喊:“快打110报警,有小偷抢劫啦!”但满车乘客无人应答。
到了济钢附近,两名歹徒大摇大摆地下了中巴车。在一名男乘客的提醒下,李全才发觉背部被捅了一刀。中巴车进了长途汽车总站南区后,李全在一名乘客的陪同下去车站派出所报案。山东省交通医院检查发现,李全背部的刀口差一寸就伤到心脏。
事发后不久,李全在电视上看到:该客运公司的工作人员当众表示,当时车上发生的是一般打架行为,并不是见义勇为。
“这极大地侮辱了我的人格!”2006年6月16日,李全向历城区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客运公司赔偿他的人身和财产损失,并要求对方赔偿3000元精神抚慰金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李全乘坐客运公司的客车以后,双方即建立起运输合同关系,客运公司有义务将李全安全送达目的地。而李全在乘车过程中发现有人行窃并大声制止,这是一种见义勇为行为,理应得到客运公司工作人员的帮助。由于被告方的不作为,致使歹徒在行凶伤人后很容易地下车逃走,被告对此负有过错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而且被告方工作人员对媒体称这是一般的打架行为,使原告在精神上受到一定的损害,被告应当给予原告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。
2006年8月15日,历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:客运公司应赔偿李全各种人身和财产损失2000余元,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。
22日下午,李全告诉记者,他现在正找见义勇为的基金组织,准备将打官司获得的钱捐出去。